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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广东蓝海海运无限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无限义务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无限义务公司、蓝文彬:</p><p> 本院受理被告中国信达资产办理股份无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东蓝海海运无限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无限义务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无限义务公司、蓝文彬金融告贷合同胶葛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通知布告送达告状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被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无限义务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无限义务公司在应收账款88890200元的范畴内,向被告领取保理融资款本金8000万元和利钱(从2012年9月3日至2013年2月24日,按年利率6.16%计较利钱);及自2013年2月24日起至现实了债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6.16%上浮30%计较);2.判令广东蓝海海运无限公司对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无限义务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无限义务公司的上述债权不履行部门承担回购义务,如88890200元应收账款不足以了债上述贷款本金、利钱和罚息的,不足部门由广东蓝海海运无限公司领取给被告;3.判令蓝文彬对广东蓝海海运无限公司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了债义务;4.四被告承担本案全数的诉讼费以及其他因被告实现所领取的费用。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进行互换、6月7日下战书14:30时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进行开庭审理。本公出之日起,颠末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刻日为通知布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刻日为通知布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过期将依法裁判。</p>